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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诉奥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尘埃落地

2020 06/06 22:1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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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85财经网5月14日讯,格力诉奥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最终尘埃落地,奥胜公司合计赔偿4000万元。  执行裁定书显示,本案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奥胜公司的复议

885财经网5月14日讯,格力诉奥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最终尘埃落地,奥胜公司合计赔偿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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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裁定书显示,本案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奥胜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结案,即奥胜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同时,此次为最终裁定,意味着从2017年1月25日立案至今,历时三年多格力诉奥克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终于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格力公司与奥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便已经作出了(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力公司涉案“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二、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三、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力公司涉案“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而奥胜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驳回格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因奥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格力公司申请,广州中院于2019年10月9日以(2019)粤01执5404号立案执行,立案标的4024.18万元。执行过程中,奥胜公司已经将上述款项及执行费交至广州中院。随后,奥胜公司又要求法院中止执行(2019)粤01执5404号案件,并暂缓将异议人奥胜公司已经全额支付的赔偿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格力公司。对此,广州中院作出(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认为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异议请求。

  至此,奥胜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最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同时裁定中止执行(2017)粤73民初390号判决。

  奥胜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已经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可能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二是涉案专利极不稳定,有可能被无效;三是本案的执行将对于奥胜公司造成显失公平的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格力公司则表示,奥胜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仅是其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的又一不正当手段。从本案一审2017年1月25日立案至今,奥胜公司恶意通过各种手段拖延案件的正常审理程序。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对广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裁定驳回宁波奥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异1150号执行裁定。同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经过高级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裁定驳回宁波奥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与此同时,此次为定位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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